《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1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这明确了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追诉标准,有利于指导实务工作。但何为“提供场所”在实践中常引发争议,笔者认为可从三方面进行理解。 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即可。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是故意犯罪,因而在“提供场所”的认定上需要判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客观上提供了吸毒场所,而主观上欠缺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故意,则不能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中的“提供场所”。有观点指出,从语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