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不宜单独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若无其他任何法定或酌情从重的情节,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案情 2014年7月28日8时许,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吴绍军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汽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8.98克。吴绍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裁判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绍军违反国家关于违禁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吴绍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