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①。这里的贩卖按照语文的角度理解,是有贩与卖两个行为,但是法律有着自己的逻辑,法律并不能单纯按照语文的理解。本文赞同张明楷教授观点,毒品犯罪侵犯的法益不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而是侵犯公众健康。单纯的贩毒侵害的是自己的健康,不会侵害到公众的健康,因此刑法上对贩卖毒品惩罚的是卖的行为,对单纯贩的行为是不应该进入刑法评价视野的,《南宁会议纪要》中将为了卖毒品而贩毒行为评价为犯罪行为,本文认为有失偏颇。随着社会的进步,在贩卖毒品犯罪中,贩卖毒品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其中第一条第三款中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于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立案追诉标准(三)》出台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前文列举的这条法律规定,司法人员对此条文中的“代购”与“牟利”理解不一样,导致在司法工作中对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判断不一样,直接影响着法律是否能够符合正义的实施。
一、贩卖毒品中的代购
代购从字面上的理解是代人购买物品。代购这只是一个普通用语,而并非法律意义上规范用语,而我们研究法律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如何将生活中的普通用语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规范用语,因为老百姓通常说的抢包,其中可能是抢劫、抢夺甚至扒窃。代购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极其复杂的,它可能会表现出多种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被代购人名义进行购买的,一种是以自己名义购买。如甲委托乙帮自己购买毒品,乙以甲的名义购买毒品,贩毒者相信购买毒品的其实是甲,乙只是甲购买毒品的一个中介或者说工具,此时代购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归属与甲。此时毒品也只是从贩毒者手中卖到了甲手中,乙在这次贩毒行动中起到的作用是替甲购买,替甲持有,乙只是作为甲购买毒品行动或者工具的延伸,而购买毒品没有刑法上的非难可能性,所以不以牟利为目的代购应该是无罪。但是如果甲委托乙购买毒品,乙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毒品,此时贩毒者相信购买毒品的人是乙,贩毒者将毒品卖给了乙,乙在将毒品转给了甲,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毒品的所有权,一开始是贩毒者,然后变成了乙,最后是甲,在这期间毒品被买卖了二次,本文认为这种法律关系下不论乙是否牟利,均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本文所理解的此法律规定中代购其实是一种民事代理,民事代理关系中存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代理关系的产生式由于被代理人不能或者不愿以自己名义或者自己的行为亲自实施某项民事法律行为而由代理人代理的行为,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之,而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本文认为以被代理人名义购买毒品的,属于此司法解释意义上的代购,以自己名义购买毒品,再转手给他人的,应当属于贩毒行为。
以被代理人名义购买毒品,此种行为没有刑法上的非难可能性,但是此种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是一个很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境内转移毒品的行为。乙以甲的名义购买毒品,购买之后,肯定存在持有的状态,在《立案追诉标准三》中对持有毒品达到一定量的,对于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但是对毒品没有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的代购者,如何处理?代购者代购毒品之后,存在一个运输的过程,即从贩毒者手中将毒品运输至代购者手中。此种行为是否构成了运输毒品罪?
二、贩卖毒品中的牟利
牟利在刑法上是一个很普遍的词,牟利的字面意思是获取利益。本文认为这里利益应当是不计成本的利益,应该包括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应该包括精神上的利益与物质上的利益。对这里的牟利要进行灵活的解释,要从刑法的目的解释的视角出发,不能机械地认为这里的牟利就是经济利益。牟利的解释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解释。下面的情形都应当解释为带有牟利的目的。(1)行为人代购毒品回来之后,托购者提供毒品一起吸食毒品,或者托购者愿意与之发生性关系,这些都应当是牟利行为(2)行为人为图将来向他人出售毒品牟利,以低于购进价格出售毒品的行为,甚至无偿提供毒品的行为,这里的牟利是隐含的,未来的,和现场获取经济利益的牟利具有一样的危害性。(3)黑社会首要分子为笼络、控制其手下吸毒人员,从而控制一批人为自己服务,以低于购进价格提供毒品的行为,甚至于无偿提供毒品的行为。这里的牟利也是很明显的,只是不限于经济利益,而是包含经济利益在内的诸多的非法利益。(4)为了残害某人而代购毒品当作工具的行为,也可以解释为这里的牟利行为。对行为人客观上是否牟取了利益,不应该影响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代购毒品后减价销售的行为,同样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行为。
三、结语
法律是一门艺术,是一门语言的艺术,该如何理解贩卖毒品中的代购与牟利也是一门艺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考虑到贩卖毒品侵害法益的实质,代购应该限制解释为民事代理,但牟利应该做广义的解释,应该包括的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任何人都不得基于他人的损失而获得利益,任何人都不得通过自己的不法行为改善自己的现实状态。②司法实践中应正确处理侵犯法益和犯罪嫌疑人所得利益的关系,才能正确适用刑法。
注 释:
①张明楷.刑法学[M].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07.
②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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