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打击的毒品犯罪种类及打击力度
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罪名共12种及相应的打击力度: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最高刑:死刑。
2) 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刑:无期徒刑。
3)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最高刑:10 年有期徒刑。
4)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最高刑:10 年有期徒刑。
5) 走私制毒物品罪,最高刑:10 年有期徒刑。
6)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最高刑:10 年有期徒刑。
7)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最高刑:15 年有期徒刑。
8)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最高刑:3 年有期徒刑。
9)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最高刑:7 年有期徒刑。
10) 强迫他人吸毒罪,最高刑:10 年有期徒刑。
11) 容留他人吸毒罪,最高刑:3 年有期徒刑。
1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最高刑:7 年有期徒刑。
可见,刑法对“制作、运输、贩卖、走私毒品”四大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最大,配以极刑。非法持有毒品罪其次,最高可达无期徒刑。
二、梳理毒品从“无----有----吸”各个流通环节,及相应的罪名
1、种子: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2、种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3、制作: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制造毒品罪。
4、运送: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吸毒(被动):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以上简单的流程分析显示,我国刑法为了打击毒品犯罪,从毒品的种子开始,到毒品最终到吸毒者手里,各个环节都配备了不同程度的刑罚。然而,现行刑法将中间环节,“制作和运送”作为“七寸”重拳打击,在刑罚上的表现是:将“制作、走私、运输、贩卖罪”四大罪名配以极刑,以期将毒品犯罪链条拦腰斩断。
三、对现行刑罚打击毒品犯罪流通环节的重点的质疑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打击毒品犯罪流通环节的重点出现了偏差,导致我国禁毒工作,一直下大力气,耗费大量公共资源,却一直无法控制犯罪,毒品犯罪反而向更偏僻农村、更底层民众渗透,呈现纵深恶化的态势。
凯恩斯在供需理论里论证:“需求创造供给”。那理论上推理:砍断需求,就可以让“供给”自生自灭。基于以上观点,笔者将整个毒品犯罪流通阶段断裂为两个阶段:第一,毒品“从无到有”的阶段。第二,毒品被消费的阶段。依据是:再多、再廉价的毒品,要是根本没有人需要,那整个毒品犯罪链条就在“无人吸”这里断裂开来,那罂粟就会像路边的蒲公英一样存在了。因为毒品根本不被需求,不能换取暴利,无法刺激人们前仆后继地以身试法。
但,现实是毒品犯罪的人和吸毒的人的大有人在。因为,在这两个断裂阶段中间,存在两个桥梁:第一、吸毒者主动吸毒(动机:好奇、跟风、炫耀、麻醉自己、图享乐等)。第二、吸毒者被动吸毒(被强迫、引诱、欺骗、教唆)。这两个桥梁归结为三个字“有人吸”,因为这个链条存在,打通了整个毒品犯罪的流通环节。
笔者的观点是,重点打击这“两个桥梁”,砍断“有人吸”这个链条。
但是,我国现行刑法打击的重点环节却是:走私、制作、贩卖、运输。甚至用“死刑”威慑。打击力度稍次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貌似把毒品烤成“烫手的山芋”,就可以让人不敢接手,就可以斩断毒品犯罪的链条。但是,需求在那里召唤,供给越少,需求不变,只会导致毒品“供给”的风险上升,导致毒品价格暴涨,极高的利润,就会激发更多的“敢死队”。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并没有打在“七寸”上。
四、笔者主张调整打击毒品犯罪的重点。
1、砍断“主动吸毒”
笔者主张,吸毒行为入罪。在我国港澳台地区,日本、意大利等国家,吸毒行为都属于犯罪。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吸毒不以罪论处,其依据是:吸毒属于自伤、自残行为,他人无权干涉。但是,吸毒伴生的犯罪不可轻视,吸毒者不仅仅吸干一个家庭的财产,甚至导致家破人亡。严重的还伴随着虐待,伤害。吸毒严重的人就是一个不定时炸弹,具有很大的人身危险性。吸毒群体大部分是主动的,降低这部分的人数,则可以降低毒品需求量,从源头上打击毒品犯罪。
2、砍断“被动吸毒”
笔者主张,“强迫他人吸毒、引诱、胁迫、欺骗他人吸毒罪”严重的可以配以死刑。举轻以明重,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相比,“强迫他人吸毒罪”和“引诱、胁迫、欺骗他人吸毒”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对吸毒者的身体健康危害更大,更直接。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具体来讲,严重的可以配以死刑。
五、结论
毒瘾的威力确实大,大得钢铁般的意志也无法抵挡,我们为解决问题所做的一切努力,也只是期待现实无限接近理想,而不是立竿见影,一劳永逸。或许,很多人看到的“源头”是提供毒品的组织和人,觉得打击了这些人,毒品少了,世间就太平了。然而,我认为的“源头”相反,我觉得源头是制造毒品“需求”的人群,就是吸毒者,他们在召唤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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