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凶猛

2013年1月12日 5028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毒驾”凶猛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抑或尚未戒除毒瘾的人驾驶机动车上路,危险之大、肇事后果之惨烈,难以名状。

一线交警坦言,查“酒驾”易,查“毒驾”难,难在哪里?“毒驾入刑”呼声渐高,为何步履维艰?

“毒驾”,一个亟待关注的社会问题。

毒品对于人类的危害已经无需赘言。当吸毒与驾驶机动车这两个看似不搭界的行为联系到一起时,便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毒驾”。“毒驾”,其实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上至今对“毒驾”尚无明确、具体的定义。一般的理解是: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以及尚未戒除毒瘾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毒驾”。

近几年来,国内“毒驾”案例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毒驾”造成了越来越多、越来越耸人听闻的交通事故,渐渐被社会各界关注。

头破血流毫无感觉,“毒驾”频惹祸“惊动”刑法近两年,媒体上关于“毒驾”肇事的报道可谓触目惊心:

2010年5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一位吸食过k粉的男子驾车冲进人群,连撞17名行人、撞飞4个摊位,最后撞上台阶才停下,肇事者被救出时还在不停地摇头晃脑。

2010年7月26日,北京西四环,一辆失控的出租车如同脱缰野马,剐蹭同向行驶的21辆车,而事前曾吸毒的肇事“的哥”事后毫不知情。

2011年3月14日,北京一辆核定载客49人、实载81名幼儿园师生的校车,以98公里的时速撞上路边的施工围挡,造成一名幼儿和幼儿园园长死亡。事后发现,肇事司机尤某有10年的吸毒史。

2012年4月22日,江苏省常熟市旅游车特大交通事故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后经查证,旅游车司机王某开车前曾吸食冰毒。

43岁的包某在回忆自己“毒驾”经历时说,他因注射毒品后驾车出现幻觉并撞上电线杆、飞出车外时,手里还拿着方向盘。事故发生后头破血流却仍未清醒的他,对身上的伤痛“毫无感觉”。

有学者统计:2003年至2005年,国内媒体关于“毒驾”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报道平均每年不足10起,2006年至2008年,为每年10至20起。到了2010年,仅上半年,全国关于“毒驾”所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报道就已经接近40起。到了2012年,媒体报道的查获“毒驾”案例已经在百起以上。

近年来,新型毒品在我国迅速蔓延。众多吸毒人员中,拥有驾照者不在少数。同时,在册吸毒人员与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的同步增长,使得其交集数量不断增长,“毒驾”群体日益庞大,其带来的交通隐患也必然增加。

据浙江省公安部门的初步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5月,浙江省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有12.4万人,其中近四分之一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来自公安部的数据显示,仅今年3月至5月,全国共发现客运司机吸毒者692人,货运司机吸毒者744人。

驾驶机动车本身就具有高度危险性,需要驾驶人注意力高度集中以及身体的协调控制。当重达一吨以上的机动车在公路上飞奔时,其蕴含的能量和冲击力是毁灭性的。而吸毒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人在吸食毒品后会出现幻觉以及情绪亢奋等症状,很容易失控,更何况要操作车辆。因此,从常识上就可以判断:“毒驾”是违法行为和高危行为的聚合体,是极度危险的行为。

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戒毒所副所长朱志伟说,人在吸食冰毒之后,大约有10%的人会出现暴力倾向,30%的人会出现性冲动,还有5%的人会出现性暴力。而冰毒最可怕之处在于,它会让人产生幻觉和妄想,并产生情绪障碍,而这一切,表面上是不容易看出来的。

广东省公安厅禁毒局局长王均科介绍说,曾经有一个15岁的小女孩,因为吸毒产生幻觉,把自己同宿舍的两位好朋友当成是要杀她的人,于是一刀就把其中一个捅死了,醒过来以后还不知道怎么回事。可以想见,如果在这种状态下开车,必定是名副其实的“马路杀手”。“毒驾”不仅危害更大,还比“酒驾”难查。

浙江是在国内较早开展“毒驾”专项查处工作的省份之一。据浙江省公安厅统计,自去年下半年至今,浙江全省已累计注销至少1500名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驾驶证。同时,在此时间段内,浙江全省交警共在路面查获“毒驾”50多起。

但在全国范围内,“毒驾”现象仍有愈演愈烈之势,原因何在?———“毒驾”具有隐蔽性、交警筛查困难是原因之一。

“如果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路上正常行驶,既没有发生事故也没有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难道要让驾驶员停车下来,给你尿一泡尿,然后等你的检测结果?”谈到“毒驾”的路面筛查,山东省烟台港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姜文革发出这样的疑问。

事实上,缺乏快速、准确且可操作性强的“毒驾”现场筛查手段,是公安交管部门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提取尿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实际对“毒驾”进行现场筛查的过程中,大部分情况下还需要尿检或血检,检测方法相比“酒驾”更为复杂。如果交警将机动车驾驶人带到医疗结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且不说有无让驾驶人信服的理由,单就此一项工作就非常繁琐,必然导致交警的工作效率低下。“曾有一个有吸毒史的驾驶人,憋了24小时,就是一滴也不尿,你(警方)有什么办法?”姜文革说。

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张宏说,查“酒驾”可以通过观察,看脸红不红、有没有酒气等。但交警在路面查“毒驾”其实是很难的,因为驾驶人的毒瘾没发作时,与正常人区别不大,凭肉眼不容易看出是否吸过毒。在日常的路面筛查中,不可能百分之百都检查,即使发现重点可疑人员时,一般都会向禁毒部门报告,要求协助处理。

南通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高速四大队教导员张卫民坦言,一线交巡警发现“毒驾”,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方法进行初步甄别:对车辆及驾乘人员进行检查,看有无携带毒品或吸毒工具;驾乘人员是否有吸毒史;临检人员的神情是否紧张、恍惚。“仅凭临检人员的神情紧张、恍惚就要求对其进行尿检,临检人员如果不予配合,公安民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强制实行。”

此外,一线交巡警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装备。部分涉嫌吸毒人员身患艾滋病等传染性极强的疾病。一旦进行暴力抗法等情况时,民警很可能在与对方进行肢体接触时受伤感染。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打击“毒驾”首先在检测环节就遇到难题,查处吸毒的常规方法是尿检,但是尿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检验时间较长,并不适用于路边快速、大规模地筛查。因此,“毒驾入刑”,关键还是在于如何提升“毒驾”筛查设备的技术水平、更好地发挥各警种优势、实现信息共享,最终能使警方更容易发现“毒驾”行为。即使交警发现“毒驾”,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太“给力”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开始施行。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马路上飙车的,就有可能要受到刑事处罚,而不仅仅是治安处罚那么简单。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酒驾入刑”。但是在这里面,并没有提及与“毒驾”有关的内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毒驾”和“酒驾”一样,都是机动车驾驶人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但是,与“酒驾”的法律责任相比,法律对于“毒驾”的处理上略显不足。

安徽省宿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中队长唐慧生告诉本刊记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毒驾”嫌疑的,交警都是通知禁毒部门派人来进行检测,对检测证实“毒驾”的,均移交到禁毒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禁毒法进行处理。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毒驾”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吸毒后驾驶”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

这就意味着,交警在筛查“毒驾”时,即使确定驾驶人吸毒了,也只能“就毒论毒”,移交公安禁毒部门处理,或者“就交通违法论交通违法”,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毒驾”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毒驾”行为本身并不承担刑事责任。这相当于在法律上“纵容”了“毒驾”行为。

现有法律法规,有关“毒驾”的内容大多是总则性、指导性的内容,并且较为抽象模糊,诸多问题没有量化和细化。

深圳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告诉本刊记者,“‘毒驾’目前还没有列入交通违法统计项目,也没有总体的数字。”原因之一是:“‘毒驾’的法律界限有点不清,也不像‘酒驾’好操作。”比如,筛查“酒驾”的时候,相关标准比较清晰: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即可认定为饮酒驾车,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车。而“毒驾”则不同,毒品的类型不尽相同,其成分和代谢产物也不尽相同。这些情况如何去甄别分类?怎样细化?比如,吸食哪些、多少毒品后驾车算“毒驾”?使用毒品多久之后算“毒驾”?有些药物也会产生让人昏睡的效果,即“药驾”怎么处理?这些具体的衡量指标,即立案追诉标准,都是“毒驾入刑”急需解决的问题。

“毒驾入刑”呼之欲出

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吸毒后人往往会出现幻觉,驾驶能力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法律专家普遍认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对交通安全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毒品会对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产生作用,造成人的反应变慢,驾驶能力严重削弱。隐藏在“毒驾”背后的,是更加危险的安全隐患,“毒驾”的危害远甚于“酒驾”,“毒驾入刑”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在刑事处罚的程度上应比“酒驾”更为严厉。

今年6月26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时,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增设“毒驾罪”。

2012年4月,公安部发出通知,要求6月底前,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对辖区所有客货运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有吸毒史的,立即停止运营;对具有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未戒除情形的,一律注销驾驶资格。

8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国庆长假过后,公安部又发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一系列举措,压缩了“毒驾”生存空间,体现了公安部对“毒驾”的“零容忍”。与此同时,浙江等少数省公安交管部门在查处“毒驾”方面走在前列,引入了较为先进的唾液测试技术,在相关法规的制定上也比较积极。

目前,北京、上海、江苏、湖南和湖北等地,也正在积极借鉴浙江经验,加紧出台针对“毒驾”的管控措施。

“滥用毒品造成的社会危害日趋严重,特别是‘毒驾’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明显增多”,江苏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政委骆旭明说,“以往对一些离奇的车祸,一般只会测酒精含量,现在则还要进行尿检。”据此,江苏全省严查“毒驾”。

至于“毒驾入刑”的罪名和刑期问题,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娄秋琴分析说,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而不单独设立罪名,在立法层面比较简单,但是同时出现的问题是,目前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是拘役6个月,而毒品相对于酒精,使人麻痹和丧失自控能力的程度更大一些,因此,是提高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还是把“毒驾”单独拿出来入罪,还需要进一步论证。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造成严重后果的“毒驾”肇事者均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此举从客观效果上有利于严惩“毒驾”,然而该罪名的一个要件是“主观故意”,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要在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还对犯罪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而当驾驶人吸毒之后,当他打开车门,轻飘飘说一句“我是司机”时,其头脑和思维还是否正常、清晰,则很难判断了。

因此,“毒驾入刑”,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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