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与药物滥用是怎么回事?
答: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说:毒品是指那些被滥用的受国际公约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常常习惯把毒品与“毒性药品”相联系。其实,“毒性药品”在医学上所指的是那些毒性剧烈且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导致人或其它动植物死亡的物品。需要说明的是,联合国有关禁毒公约中没有类似“毒品”一词的提法,英语中也没有与上述定义相对应的单词。“毒品”一词,是我国国人在近 100多年来的禁毒实践中创造并使用的专属词汇,它对应于联合国禁毒公约中的“受国际管制的麻醉药品( narcotic drugs) 和精神药品( psychotropic substanes)”,在国际上也称其为滥用药品(drugs of abuse),广义上可以说,滥用药品就是毒品。毒品具有三个主要特征即成瘾性、危害性和违法性,毒品的这三个特征是相互关联的。成瘾性是毒品的本质特征,危害性是毒品的后果特征,违法性是毒品的法律特征。成瘾性引起危害性,所以被法律加以规定。从立法管制角度综合给毒品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定义,可以说:毒品是指受国际和国内禁毒立法管制的,被非法生产、加工、贩运和滥用的、连续使用后易产生依赖性并造成人体机能损害及其它社会问题的天然或合成物质。
其次,什么是药物滥用?药物滥用是指长期过量使用受国际公约管制的麻醉品或精神药品,导致了成瘾以及出现精神混乱和其它异常行为,这种用药与公认医疗实践的需要无关。药物滥用是60年代中期国际上开始采用的专用词汇,主要用于描述吸毒行为。药物滥用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吸毒,特别是在法律与社会领域把药物滥用称为吸毒更容易被国人接受,而在医学领域将吸毒这一行为称为药物滥用更确切。从立法管制角度综合给“药物滥用”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定义,可以说:药物滥用是指除医疗用药及科学用途以外使用受国际国内禁毒立法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一种行为。
按照国际公约,毒品(滥用药物)可分为两大类:
1.麻醉药品 包括:阿片类(阿片、阿片粉、阿片酊、罂粟壳、罂粟秆浓缩物)、吗啡类(吗啡、盐酸吗啡片、盐酸吗啡注射液)、盐酸乙基吗啡类(盐酸乙基吗啡片、盐酸乙基吗啡注射液)、可待因类(可待因、磷酸可待因、磷酸可待因注射液)、福可定类(福可定片)、可卡因类(古柯叶、古柯糊和可卡因)、大麻类(大麻植物、大麻树脂、大麻油)、合成的麻醉药类(海洛因、杜冷丁、美沙酮、芬太尼、二氢埃托啡)等。
2.精神药品第一类:致幻药、中枢神经兴奋剂,如麦角酰二乙胺( LSD)、北美仙人球碱、麦司卡林、裸盖菇素;苯环利啶(PCP),如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冰毒)、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四氢大麻酚、咖啡因等。第二类:镇静催眠药和抑制忧郁药,如巴比妥类(异戊巴比妥、苯巴比妥)、苯二氮卓类(安定、利眠宁、舒乐安定、硝基安定、三唑仑)等。
另外还有一类挥发性有机溶剂如香蕉水、酒精、汽油、苯、二甲苯、三氯乙烯、氯仿、乙醚、己烷、石脑油等国际上被滥用的情况也比较严重,已有学者建议将其列入管制范围。
目前,我国管制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有237种,国际管制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有603种。
需要指出的是:毒品的种类和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某些新型毒品的合成问世和发现某些药品具有成瘾性以及可能被滥用造成危害的特性,毒品的范围将不断扩大。国际上通过各国采取开列和定期公布毒品(或管制药物)清单的方法,确认毒品的范围。联合国药物管制公约规定,所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制毒物质清单,需依缔约国和国际麻醉药品管制局的提议,经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决定,方可随时修订。
为了适应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和加强麻醉药品管理的需要,我国卫生部于1996年1月16日发布了《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1996年版),并明确规定上述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其中包括118种麻醉药品和119种精神药品。
上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详细品种目录参见卫生部有关发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卫药发(1996)第3号)。本文所列的仅是常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作者:刘克林、白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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