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在大踏步地奔向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实现这个宏伟目标就必须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而毒品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治安。因此,必须下大力量抓好禁吸戒毒工作,不断探索和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禁吸戒毒的道路。同时,要从长远的、全面的角度看待吸毒问题,用理智的、科学的态度对待吸毒问题,树立吸毒者是“受害者”的思想,要由社会惩罚转化为社会管理和帮教,帮助吸毒者治疗康复,帮助吸毒者顺利回归社会。下面,仅就如何抓好新时期的禁毒模式谈几点想法。
(一)理顺禁毒工作领导体制。禁毒体制对禁毒工作的成效有直接的、重要的影响。因此,要搞好禁毒工作的综合治理,使禁吸戒毒、创建“无毒社区”等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尽快理顺禁毒工作领导体制。建议国家禁毒委应尽快解决这一公安机关多年呼吁的老问题,各级禁毒办是禁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是政府的一个常设机构,定编定人,而不宜设在基层公安机关,由兼职人员承担。只有这样,才能使禁毒办成为权威、高效、名副其实的指挥、协调机构,实现综合治理的目的。
(二)继续加强戒毒治疗和康复工作。据调查,我市强制戒毒、劳教戒毒的复吸率基本接近100%,这不免使我们对戒毒的效果产生怀疑。其实,调查显示,吸毒者在戒毒所内经过3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治疗康复,一般情况下尿检呈阳性,其身体也趋于健康,并且思想上积极,决心远离毒品。复吸率之所以接近100%,主要是由于社会对吸毒者的歧视所致。实践证明,脱瘾人(经强制戒毒治疗康复的吸毒者)回归社会后,在就业、学习、婚姻等方面会碰到种种难题,甚至是不公平的待遇。这种社会心理会形成一种强大的反弹力量,致使一部分脱瘾人员精神受到巨大压力,感到前途渺茫,生活无望,重新走上吸毒的道路,甚至犯罪,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治疗康复是解决吸毒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但不能放弃,而且应大力加强。目前,由于吸毒人数的不断增加,人力物力的短缺,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对吸毒者只是简单的关押而已,与国家要求的“封闭式管理,军事化生活,学校化教育,医院化治疗,劳动化康复”的标准相差甚远。今后必须进一步加大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场所的投入和规范化管理。
(三)继续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工作。我市自1999年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以来,在各级公安禁毒部门的不懈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虽然戒断3年以上的吸毒者仅占百分之五,但通过几年的创建工作实践,我个人认为,只要我们理顺了禁毒领导体制,各级政府都定编、定人、定岗,有专职人员负责禁毒工作,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就一定会取得成效。
(四)建立社区“美沙酮”治疗康复中心。多年戒毒实践证明,经过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出所的脱瘾人员,一经回到社会,复吸率在99%以上,而且一些瘾君子还经常大闹医院,向医生索要麻醉药品。如:我市曾先后发生吸毒者深夜到急诊室恐吓医生、强迫医生注射杜冷丁违法案件。因此,为了有效控制及预防这部分复吸者因吸毒诱发其他刑事案件的情况,应在社区内建立“美沙酮”治疗康复中心。该中心一是由政府投入一定的经费;二是由基层禁毒部门牵头负责,组成有各部门人员参加的常设机构;三是社区治疗康复中心以街、乡(镇)为单位;四是接受社区“美沙酮”治疗康复的对象应为吸毒史在3年以上,经过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仍不能脱掉毒瘾或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所关押的吸毒者。
(五)设立戒毒农场。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对于初次发现的吸毒人员,应实行强制戒毒,在强戒出所后又发现其吸毒的,可以送劳动教养,在劳教中继续戒毒。但是,对于经劳动戒毒卮又吸毒的,我国在这一重要环节上尚无明确规定,这部分吸毒者不仅继续吸毒,而且“以贩养吸”,引发了其他刑事犯罪。有人曾建议:对这些吸毒者应采取强硬的政策,注销本地户口,一律送到大西北劳动。这一建议的字里行间流露着对吸毒者的“愤怒”,解决吸毒者吸毒问题的强烈要求和急性病,但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隔离的思路,既然社会容不下吸毒者这个群体,我们就应该采取一种隔离的方法。我个人认为,云南省目前实行的“外循环转内循环”的做法就非常可行。当然,设立戒毒农场这一设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科学地论证和进一步的实践,我个人只谈几点原则性的问题。
首先,戒毒农场是一种政府行为,必须由政府组织实施。其次,劳动的对象是劳教戒毒后又复吸者。第三,劳动对象是对复吸者的一种继续戒毒措施而不是一种惩罚性措施,他们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不得歧视,更不得惩罚。第四,将复吸者组织在一起生产劳动而形成的经济实体。第五,进入戒毒场所的方式应以强制和自愿相结合,在3-5年内必须强制接受戒毒劳动,期满后可由复吸者自愿选择,既可离开戒毒农场,也可在戒毒农场内长期生活居住。
总之,吸毒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就全国而言,在处理吸毒问题上,必须要以科学的理论体系阐释和指导,必须走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戒毒模式,以延长戒毒期限、以巩固戒毒效果为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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