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是一个外延极广的概念,在许多国家,毒品犯罪并不是刑法学的概念,而是犯罪学的概念。毒品犯罪是国际公约规定的一种国际犯罪,但毒品犯罪的概念,并没有一个通行的定义,许多学者认为1988年12月 19日联合同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三条就是国际上的毒品犯罪的定义,但也有的学者认为该条只是对毒品犯罪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未下定义。我国1997年的《刑法典》和《禁毒法》对各种具体毒品犯罪分条予以规定,但也未给毒品犯罪下定义。学术界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程度上对毒品犯罪下了定义。
一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以及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直接相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行为。
也有学者认为,所谓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危害公民身心健康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们认为,从对毒品犯罪的定义的准确性和简洁性看,第二种观点最为合适。
毒品犯罪是一类犯罪。我国《刑法》关于毒品犯罪共规定了12种犯罪: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
-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百四十八条);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 走私制毒物品罪(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
- 非法买卖制度物品罪(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三百五十一条);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三百五十二条);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四条);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三百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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