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精麻药品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2015年4月5日 3540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按照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查处精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基于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安实践,笔者总结了在精麻药品管理上,公安机关所要履行的主要职责。

制订调整精麻药品目录

根据《条例》规定,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由上述规定可见,在精麻药品管理方面,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药监部门、卫生部门及时制订和调整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公安机关方面,制订和调整主体为公安部,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发现的精麻药品要及时上报,由公安部根据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调整,最大限度地维护精麻药品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监督与通报

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精麻药品管理还负有监督和通报的责任。

1.监督。尚未连接监控信息网络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每月通过电子信息、传真、书面等方式,将本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此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报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事项,应当同时报送同级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2.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互相通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名单以及其他管理信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在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管理中的审批、撤销等事项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查处造成精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违法行为

麻醉药品及其药用原植物、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行为,是指依法从事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这里的流入非法渠道,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使麻醉药品及其药用原植物、精神药品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脱离正常监管等情形。根据《条例》规定,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此外,公安机关应严厉查处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制造方法的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制造方法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根据《条例》第8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查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犯罪行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该行为与造成精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为:第一,前者主观方面为故意,后者则为过失;第二,前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流向是吸毒人员,后者则对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非法流向渠道没有限定;第三,前者为犯罪行为,后者为违法行为,两者法律责任形式不同。

根据刑法第355条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王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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