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毒品“K”粉的蔓延原因及遏制对策

2014年10月21日 6240点热度 1人点赞 0条评论

“K”粉的化学名称叫“氯胺酮”(英文。Ketamine,简写KAN或“K”),因其物理形状呈白色结晶性粉末,故俗称“K”粉。氯铵酮的盐酸盐容易被吸收,在医学临床上一般作为麻醉剂使用。氯胺酮于60年代在美国发明后,曾在越战时期作为麻醉剂广泛使用。现在一般歌舞厅里面吃的“嗨药”都叫“HI”(吃摇头丸也叫HI)。

吸食“K”粉的危害,不仅仅表现在对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摧残,在过量吸食之后,人还无法控制自己行为,所以很容易引发一系列恶性的刑事案件。2003年,公安部将其明确列入毒品范畴。

“K”粉作为毒品被滥用约有30年的历史。1971年,美国旧金山和洛杉矶市就有氯胺酮滥用的事例报道。滥用者是一些在娱乐场所通宵跳舞的青少年。1999年以来,氯胺酮开始流人泰国、日本和香港地区,2001年流人内地,发展蔓延速度很快。

“K”粉的通常吸食方式为“一条龙式”的鼻吸。即吸食者将“K”粉粉末倒在一个玻璃盘中,用硬纸板如身份证、手机充值卡、银行信用卡等将其刮成条状,然后将一只吸管插入鼻孔内,将条状粉末吸入鼻内;也有人将“K”粉粉末溶人饮料中进行饮用。其作用是能兴奋心血管,使血液循环加快,使吸食者产生激动和兴奋,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吸食过量能致人死亡。吸食“K”粉后,有一种“飘”的感觉,会疯狂地摇头,甚至能摇断颈椎,严重者造成心力、呼吸衰竭。长期吸食对心、肺、神经可以造成致命损伤。

2001年6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氯胺酮纳入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理。在《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氯胺酮原料药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氯胺酮制剂按处方药管理,在医疗机构凭处方使用,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氯胺酮(“K”粉)能否认定为毒品”的问题做了明确的答复并转发全国相应部门。氯胺酮是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57条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003年,公安部将其明确列入毒品范畴。2003年1 1月国家食品管理局( SFDA)再次发布加强氯胺酮制剂管理有关事宜通知,要求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2004年6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氯胺酮毒品违法犯罪案件适合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氯胺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氯胺酮10千克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行为,应当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非法持有氯胺酮10千克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48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行为,应当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明确规定了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氯胺酮及吸食氯胺酮者应负的法律责任。2004年8月,氯胺酮(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其制剂)“升级”为第一类精神药品。今后,氯胺酮只能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一、当前吸食“K”粉现象不断蔓延的原因

近两年来,警方不断加大对吸、贩新型毒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然而吸食新型毒品的人数却迅速猛增,其发展蔓延势头不断上升。吸食“K”粉案件不断增多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社会大环境影响,也有吸毒人员追求不正当享受等方面的因素。

(一)主观因素

一是虚荣型。一些青少年追求时髦,把能不能、会不会吸食“K”粉等当做一种时尚标志。于是,在酒吧、舞厅、迪厅等娱乐场所常会遇到穿着单薄在昏暗的灯光下摇摆着的青少年。“K”粉被称作“情景药品”,吸食需要特殊人群和一定的场所。因此,娱乐场所就成为吸食“K”粉的主要地方。如今,在娱乐场所吸食“K”粉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越是名气大的场所,吸食新型毒品的现象越是严重。来这里的人员的文化层次和社会地位相对小的娱乐场所要高些!有些人公开地说。“来这地方,不就是为吃点‘嗨药’玩一玩吗”,不然,谁来这地方呀?”这些人员不视吸食“K”粉为违法活动,却以此为荣,认为吸食“K”粉是一种身份和荣耀的象征。在接待客人、走亲访友等社会交往过程中,以“K”粉为礼物馈赠他人,共同进行吸食,共同享用。在对一起吸食“K”粉案件审查时,吸食人员交待,由于自己是“大款”,为朋友过生日用普通烟酒招待不上档次,不够热情,因而私下购买“K”粉与朋友一起享用。

二是引诱型。一些贩卖吸食“K”粉人员在非法利益心理的驱使下,采取哄骗、利诱等手段迫使他人参与吸食“K”粉活动。此类在吸食“K”粉人员中约占10%左右。而且相当部分初始吸食“K”粉人员多受诱骗而沾染上毒品。在处理的一起吸食“K”粉案件中,据吸毒人员交代,与朋友聚会时,周围朋友大讲吸食“K”粉的好处,对其百般劝解,在其推脱不过的情况下吸食了“K”粉。

三是好奇型。一些人生活空虚、无所事事、寻求刺激,看到他人吸食“K”粉,在好奇心理的趋势下沾染“K”粉,从而走上吸毒道路。吸毒人员张某是一名学生,在和社会朋友聚会时,看到同伴吸食“K”粉后情绪高涨极度兴奋,便产生“试一试”的心理,从而染上毒品。

四是自欺欺人型。由于认识上的误区,使得吸食现象得以蔓延开来。“K”粉等新型毒品属于软性毒品,其身体依赖性较小,导致吸食传统毒品的人转向吸食“K”粉。不少文艺、体育界的人士甚至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常被请去“体验生活”。他们认为这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不认为是违法行为,不伤害任何人,只是自己乐一乐而已。以前,娱乐场所流行吃“摇头丸”,但吃“摇头丸”后会持续一至两天的头痛。然而,“K”粉吸后药效持续时间较短,只有一两个小时的头疼感,且容易恢复,与“摇头丸”有同样的迷幻效果,因此便流行开来。

在吸毒人员中有相当数量吸食海洛因上瘾后,由于受购买海洛因费用较大、难以脱瘾和公安机关查处严厉等方面因素制约,一些人误认为“K”粉可以治病,便转而开始吸食“K”粉,从而吸食“K”粉人员不断增多。在调查中许多吸食人员都称,吸“K”粉更适合大多数的吸毒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在查处的吸食“K”粉人员中,相当数量人员都有吸食海洛因的历史,以“K”粉代替海洛因的心理很突出。

(二)客观因素

第一,大量吸、贩毒活动都是在隐蔽性很强的一些歌舞娱乐场所的KTV包厢里进行的。一些娱乐场所的老板为了提升人气和敛财,常常采取默许、纵容的态度,甚至与毒贩同流合污,从而为吸食毒品的蔓延起到推波助澜作用。有的老板自己就从事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大部分娱乐场所的老板,与公安、文化稽查等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对打击吸、贩“K”粉违法犯罪活动带来不便。

第二,宣传教育、打击力度不够,使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处于被动。虽然氯胺酮(“K”粉)作为麻醉剂早就存在,但作为毒品使用只是近几年的事情。因而,对容易受毒品侵害的特殊人群预防教育的力度不够,也是造成吸食蔓延的一个主要原因。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吸食和贩卖“K”粉的违法行为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量刑标准,因此,“K”粉这种新型毒品的非法交易正在形成一种“利润高、风险低”的局面。这种情况目前已经引起了国家禁毒委等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明年正式实施的《禁毒法》中,有关“K”粉这类新型毒品的量刑标准,都将在这部法律中做出具体规定。有法可依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结果,但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人们能明白毒品的危害,拒绝毒品的诱惑,远离毒品。

第三,“K”粉等新型毒品从不同渠道进入内地,禁毒部门的工作重心、工作方式主要集中在打击传统毒品案件上,打击“K”粉等新型毒品案件还处于初步阶段,经验还不丰富。吸食毒品队伍的壮大、人数的增加,导致贩卖毒品的人数也在增加。由于内地与沿海地区毒品价格有着较大的区别,贩卖“K”粉新型毒品可获得高额利润。一公斤“K”粉在广东等地只卖4-6万元,每克卖40-60元左右;而在内地价格要翻几番,在娱乐场所每克就卖到160-180元。质量和价格是成正比的,质量好的“K”粉,吸食后没有那么难受,鼻内残存的也呈粉末状。为了尽量获取高额的利润,毒贩子们就在“K”粉中加入一些与“K”粉外观形状相似的稀释剂。如味精、石灰、玻璃粉末(玻璃粉末加入“K”粉中,吸食者吸人后,鼻孔内血管会被玻璃刺破,“K”粉就可直接进入血液内,这样药效来得更快,吸食者更觉兴奋和刺激)。巨额利润使得不少人铤而走险。因此,毒贩们通过邮寄或托运方式将大量毒品运往内地。由于供货方式的多样化,造成警方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的难度,使得当前吸食“K”粉现象不断蔓延。

二、吸食“K”粉等新型毒品案件的特点

一是以群体性吸食为主。从掌握的情况看,吸食“K”粉人员少则三五人,多则十几人,甚至二三十人纠集在一起进行吸食。有的是一些大款有组织地聚集一些关系较为密切的吸毒人员“排队行”跳摇头舞;有的采取临时纠合,零散吸食。

二是低龄化趋势明显。吸食“K”粉的人群年龄跨度很大,最小的只有十二、三岁,大的有五十几岁。然而,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数据表明。吸食“K”粉的人群年龄主要集中在16-25岁之间,占吸食者的73%。初次吸食者的年龄为22岁左右。尤其是青少年学生是首要追逐者,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一些公职人员也成为“high吧”常客,“high药一族”队伍越来越大。

三是生活空虚无聊寻求刺激的无正当职业男性居多。在被调查的100名吸食人员当中无正当职业人员37人,企事业单位职员5人。同时出现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与吸食活动。女性吸食人员21人,多为“三陪”小姐。因家庭关系不和睦外出吸食人员4人。

四是行为隐蔽性进一步增强。由于禁毒工作一直抓得比较紧。对吸食“K”粉人员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使一些吸食人员日趋狡诈。同时,一些公共娱乐场所为迎合吸毒人员逃避打击的心理,在迪厅、夜总会等场所内设隐秘包房并设暗道及多个出入口,供吸毒人员使用,给查缉工作带来极大难度。

五是“K”粉的来源地较复杂。一种情况是贩毒人员从广州、深圳、福建等地通过航空、铁路贩运;也有部分人从北京等地带回。

三、吸食“K”粉违法活动不断增多的危害性

吸食“K”粉活动严重危害社会安全,败坏社会风气,造成人类肌体极大伤害,摧残青少年身心健康,具有严重社会的危害性。

一是扰乱公共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容易诱发各类刑事犯罪和治安案件。由于吸食“K”粉活动多为一些青少年群体性进行吸食,这些青年人摇头晃脑彻夜狂欢,一些劣迹人员混迹其中打架斗殴,有的不法分子以迪厅内女青年为猎取目标进行非法活动,极易引发抢劫强奸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同时由于一些迪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每到夜间人满为患,极易引起火灾等治安案件的发生。

二是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由于吸食“K”粉人员长期使用药物刺激,使神经经常处于高度兴奋状态,长此以往造成人的记忆力减退,神志受损,对人的身体健康危害极大,同时青少年由于长期吸食“K”粉”使学业荒废,不务正业,逐渐步入歧途。某大学生高某由于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吸食上“K”粉,常常夜间私自外出到迪厅消费,白天萎靡不振,上课注意力不集中,学习成绩每况愈下,特别是长期的高消费生活难以承受,后被查获时痛悔不已。

三是吸食“K”粉人员长期夜不归宿,造成家庭矛盾。由于吸食“K”粉人员大多在子夜以后进行活动,有家不归。同时在公共复杂娱乐场所内接触人员复杂,经常参与卖淫嫖娼活动,必然使家庭出现矛盾。在处理的吸毒人员李某吸食“K”粉案件过程中,由于其长期在迪厅蹦迪吸食“K”粉,使其妻子产生怨恨情绪,在百般劝解无效的情况下携子离家出走,使好端端的家庭破败。

四是长期吸食“K”粉,导致神情恍惚,甚至死亡。吸毒人员吴某在经济开发区某大酒店吸食“K”粉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遏制“K”粉新型毒品蔓延的对策

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禁毒工作的法律法规,为打击吸、贩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K”粉吸食还没有具体的成瘾标准,也没有专门的尿检板,这给公安民警处理吸食新型毒品案件工作带来困难,如果对吸食“K”粉等违法人员实行强制措施,对减少吸食“K”粉消费人群将起到积极作用。另外,“K”粉虽已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且已明确为毒品。但却没有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处理上的盲点和偏轻,对从事“K”粉违法犯罪起不到惩罚和震慑作用,从而使不法者有恃无恐。

二要坚决打击娱乐场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铲除毒品蔓延现象。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是禁毒活动的责任人,有义务将禁毒纳入经营管理之中,有义务在场所内张贴禁毒宣传标语、口号,不得允许在场所内从事毒品活动,不得给吸、贩人员提供方便和条件,违者应加重处罚。每年要适时开展禁毒专项斗争,造成声势,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要让广大特情耳目深入到迪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广泛收集各类吸毒活动线索,做到敌动我知,争得工作主。各级禁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与检法卫生有关部门取得共识,在打击“K”粉违法犯罪问题上形成合力,发挥更大的作用。

针对娱乐场所为贩卖和吸食新型毒品提供庇护的这一现状,国家禁毒委员会已经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将联合行动,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的巡逻检查,同时新推出一系列防控措施,掐断毒源,严厉打击娱乐场所内的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对发现问题较多的一些娱乐场所,该整顿的坚决整顿,该查处的坚决查处,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坚决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还要积极探索歌舞娱乐场所的长效机制的建立,真正杜绝在娱乐场所吸贩新型毒品的犯罪活动。

三要加强禁毒宣传力度,使得青少年知晓新型毒品的危害性。在宣传教育活动中,要特别注意教育青少年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使人们了解“K”粉对人的危害,利用多种宣传形成剖析典型案例,宣传有关禁毒法律法规及禁毒有关政策,加强对场所管理,监督其守法经营。

四要搞好吸毒人员的调查工作。要结合建立“无毒社区”活动,切实明确吸毒人员底数,要充分利用发动群众举报提供信息、秘密力量布控等方式获取信息,及时发现吸毒人员。并要在充分发动社会各界机关团体街道做好帮教思想转化工作的同时,关心他们,使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做一个对社会有价值的人

五要堵源截流,严控“K”粉流入渠道。要增强堵源截流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各级禁毒部门应积极加强与铁路、航空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对“K”粉留人渠道严格检查,最大限度地控制“K”粉流人渠道。要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建立堵源截流工作网络,严密控制消费场所毒品的流通渠道。

六要加强禁毒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针对毒品案件特别是“K”粉不断增多的突出情况,应尽快加强对禁毒专业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加大对禁毒工作的投入,在组织上和经费上保障禁毒工作深入开展。同时,采取各种途径,不断提高禁毒干警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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