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案件中的尿吗啡检测

2012年9月25日 12508点热度 9人点赞 0条评论

按照公安部《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的规定,凡查获吸食、注射毒品者,应进行毒瘾司法鉴定和吸毒违法行为的认定,这两个步骤的首位要素是对涉毒人员的尿液毒品物质进行检测。对吸食、注射海洛因者主要是检测尿吗啡含量。为保证检测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必须了解海洛因在体内代谢后,以吗啡形式随尿排出的动态变化过程,这对于毒检人员和办案民警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利用放免法研究吸食、注射海洛因人员在停止使用毒品后,尿吗啡含量自然递减的一般规律,为办案民警对查获的吸食、注射海洛因人员适时进行尿检和讯问取证,提供尿吗啡生物代谢规律,以便准确认定有无吸毒违法行为。

1、材料与方法

1.1、检测对象

吸食、注射海洛因人员尿液标本采自杭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收戒的强制戒毒人员。采集尿液标本的182人中,男性159人,女性23人。最小年龄17岁,最大年龄52岁,平均年龄28.8岁。吸毒成瘾时间最短1个月,最长105个月,平均19个月;入所前均连续吸毒1个月以上。根据询问记录,最低日用量0.2g,最高日用量2.5g,平均日用量0.7g。以讯问笔录确定末次吸毒时间,在停止吸毒后第1天至第9天,每天上午采集1次尿样标本。

1.2、材料和方法

初筛检测使用凯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制造的吗啡(尿液)胶体金法试剂盒。用北京核仪器厂生产的FT-630G4型微机放免测量仪和北京医科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生产的吗啡放免分析试剂盒,检测尿液中吗啡含量(ng/ml)。

2、结果

检测结果经统计学处理后表明,吸毒人员停止吸毒后,尿吗啡含量平均值逐日下降,至第8日接近正常值。其逐日下降速率先快后慢,接近正常值时曲线平坦,下降速率减缓(见表1,图1)。

检测结果还表明,在停止吸毒后第8天,尿吗啡含量仍高于50ng/ml的人员仅占所检测的吸毒总人数3.3%,且均低于100ng/ml,见表2。

3、讨论

目前国内报道的放射免疫分析法的参考正常值,是尿吗啡含量不高于30ng/ml。本次采集的尿液标本来自经确证的强制戒毒人员,其尿液吗啡含量的动态变化,直接反映出海洛因在体内代谢,以吗啡形式随尿逐渐排出的过程,排除其它药物对尿吗啡含量变化的影响。

现代研究已经证明,海洛因在人体内分解迅速,首先成为单乙酰吗啡,然后再代谢成为吗啡。海洛因进入人体48小时后,已有60%~70%代谢为吗啡,从尿中排出[2、3]。本次定量检测证实了这一情况,并且表明,在停止吸毒后第8天,尿吗啡含量绝大部分已降至正常范围。

按照公安部《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的规定,我们理解本人供认,且其尿样经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的,即可认定有吸毒违法行为。尿吗啡含量的检测,有助于估计吸毒人员末次吸毒时间。本次检测结果表明96.7%的吸毒人员尿液吗啡含量,在末次吸毒后第8天已低于50ng/ml,吗啡试剂盒检测阴性。另一方面,医学上公认的生理脱毒期为10至21天,也就意味着在8天之内,任何一个吸毒人员不可能自行戒断毒瘾。因此,尿液毒品检测呈阳性与末次吸毒之间的时间概念,确定为8天之内为宜。

本次定量检测结果还发现,停止吸毒后第1天,尿吗啡含量最大值1274.0ng/ml,最小值29.6ng/ml,这说明尿吗啡含量因不同的吸毒人员存在很大的差异。为了保证办理吸毒案件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需要提高讯问笔录的质量。对每一个吸毒人员,讯问取证时应调查吸毒史,并在讯问笔录中明确末次吸毒的使用种类、方式、剂量、时间、地点。只要讯问笔录涵括了上述五要素,既可保证案卷质量,又可做到无引起行政诉讼之虞。

从办理强制戒毒法律手续工作实际分析,鸦片、海洛因等毒品,在临床医学上由于已不作为药物使用,故对其吸食或注射的涉毒人员,确定吸毒违法行为并不困难。但涉毒人员使用目前临床医学上仍有治疗需要,国家规定管制且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精神药品,确定其具有吸毒违法行为则应慎之又慎。通常这些涉毒人员是出于瘾癖而非疾病治疗需要在使用,也不是通过正当医疗渠道获得上述麻醉、精神药品,兼而有混合使用海洛因、摇头丸、吗啡、度冷丁等情况。因此,对类似情况的认定,讯问取证时,要详细讯问使用动机、目的,有无与其他毒品混用,和查明麻醉、精神药品来源后,方可认定吸毒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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