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尿检呈阳性的孟某因感冒打过点滴
2014年12月8 日,陕西省富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对吸毒人员孟某日常管控过程中,发现孟某尿检结果呈阳性,遂将孟某列为吸毒嫌疑对象。但孟某拒不承认自己近期有吸毒行为,并称最近几天因感冒在村里的诊所打过点滴。在此情况下,治安大队办案民警将案件交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审核,拟予以行政处罚。
法制大队在审核案件时,对案件证据的充分性提出了质疑,认为虽然孟某的尿检报告显示呈阳性,孟某也有吸毒史并因吸毒被多次处理,但孟某拒不承认有吸毒行为、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孟某是否吸毒,故认定孟某吸毒的证据不足。
在审核案件材料时,法制大队工作人员敏锐地发现孟某笔录中称“最近几天因感冒在村里诊所打过点滴”的细节,于是便指导民警对孟某感冒治疗的情况进行调查。
经调查,孟某确实因感冒在本村卫生室治疗,医生马某证明孟某从 2014 年12 月3 日起连续打点滴5 天,并出具了为孟某开具的用药处方。经询问,马医生认为自己为孟某所开的药物中均不含吗啡成分,疑问再次出现。
经再次问孟某,孟某仍坚称自己未吸毒,怎么办?法制大队审核人员没有放弃,通过查询得知十几种含有吗啡阿片类药物,其中有种中药就是孟某本次治疗中的用药。
为了验证是否真实,法制大队又指导禁毒中队民警对孟某服用的该中药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该药物中能够检出吗啡成分。综合案件所有证据,法制大队认为:不能认定孟某有吸毒违法行为,因而不能对孟某予以行政处罚。
分歧意见
有吸毒史且无法做合理解释?还是因病服用药物所致
治安大队认为:孟某尿检结果呈阳性,且发现孟某2014年4 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 年(因病被拒收)、2014年8 月也因吸毒被行政拘留 15 日,加之吸毒人员多为单人作案、异地作案,孟某虽拒不承认吸毒但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故应当认定孟某有吸毒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法制大队在审查案件证据后认为:孟某虽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理,但本次违法行为的证据较为单一,不能充分证明孟某有吸毒违法行为。同时,经过后续调查工作,足以说明孟某尿检呈阳性极有可能是因病服用药物所致,在案件没有其他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孟某有吸毒违法行为,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尿检呈阳性不能证明是因吸食毒品所致
由于吸毒人员存在流动性大、单人作案、隐蔽作案等特点,使得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中无法全面收集证据,因而尿检结果便成为案件认定的主要证据。但是,尿检结果仅能证明被检者体内含有毒品成分,而不能证明一定是吸食毒品所致,所以公安机关一般还要对吸毒的时间、地点、方式、同案人、毒品来源等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只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认定违法嫌疑人有吸毒行为。
本案中,孟某虽尿检结果呈阳性且有吸毒史,但因其拒不承认吸毒而导致无法继续调查其他证据,故该案既不能反映孟某吸毒的主观故意、又不能证实其吸毒的客观事实。加之经过后续的调查取证工作,又为孟某尿检结果为何呈阳性给出了合理化的可能性解释。因此,在本案再无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孟某吸毒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孟某具有吸毒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合理排除矛盾 及时判明主观动机 2014年9 月份,陕西省吴起县公安局办理的刘某“吃凉皮”吸毒案在网上引起轰动,就是因为办案民警未查明刘某食用了加有罂粟壳的凉皮的事实,仅凭毒品检测结果草率处理,导致错案,教训惨痛。而本案的成功办理为民警在实践中办理吸毒案件提供了很好的执法指导。
一是客观、全面调查取证。在办理吸毒案件时,尿检结果不是认定吸毒的唯一证据,不具有唯一性,还要查明行为人吸毒的时间、地点、同案人、吸毒方式、毒品来源等,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有吸毒行为。
二是积极、合理排除矛盾。如果行为人拒不承认有吸毒行为,就要调查其有无其他可能涉毒的途径,比如是否可能使用含有毒品成分的药物、是否可能食用含有毒品成分的食物,防止因疏忽导致错案的发生。
三是准确、及时判明主观动机。吸毒行为作为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无论吸毒人员是长期吸毒还是临时起意,其在主观上都具有以毒品满足其身体、精神等方面的需求,即具有吸食毒品的故意。因而在吸毒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还要查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吸食毒品的故意。这往往也是基层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容易忽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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