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戒毒VS强制戒毒

2014年4月19日 6169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毒品问题已成为全球的一个社会性问题,近几年来本澳吸毒人数逐渐呈隐性、年轻化趋势,面对这样严峻的形势,政府不仅要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更需要注意到的是对吸毒人员展开戒毒工作。本澳与周边地区不同的是,其现行的戒毒措施主要为自愿戒毒模式。但是随着近年毒品犯罪的加剧,社会上不断涌现强制戒毒的呼声。

关于本澳是否该推行强制戒毒的议题一直为社会各界热切关注。至今澳门实施的自愿戒毒模式更适合澳门,还是应该推行强制戒毒?若建议继续实行自愿戒毒模式,有无需改进的地方?相较于强制戒毒它的优势为何?若推行强制戒毒,本澳条件是否成熟?它的优势为何?本澳有关惩治吸毒的法律条文中,最高三个月徒刑或科最高60日罚金,此律例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是否有必要进行修法?澳门现时的自愿戒毒模式或未来推行强制戒毒相应服务有何建议?

带着以上疑问本刊邀请了澳门检察院相关责任人、澳门立法会陈美仪议员、澳门基督教青年会关淑铃总干事、澳门理工学院公共行政高等学校李略副教授、澳门社工局相关负责人以及澳门戒毒康复协会康复中心主席Mr.Augusto P.V.Nogueira作为本期的访谈嘉宾,一起对本澳是否推行强制戒毒进行深入探讨。

1 近年本澳吸毒呈隐性、年轻化趋势,与周边地区不同的是,澳门实施的是自愿戒毒模式,您认为自愿戒毒模式更适合澳门,还是应该推行强制戒毒?

李略(澳门理工学院公共行政高等学校副教授):

——“强制戒毒的复吸率达到9成,且成本高,同时还触及是否侵犯人权。澳门实施自愿戒毒模式较好,如果自愿戒毒解决不了的个案,需要有强制戒毒的备选项。”

从联合国有关组织的研究来看, 自愿戒毒模式的效果是最好的,有的国家实行强制戒毒,但其复吸率高达到90%,且成本也高,同时还触及是否侵犯人权,我觉得澳门实施自愿戒毒模式比较好。

但是,澳门没有强制戒毒,也是一个缺憾。强制戒毒模式,作为一个极端的措施,有存在的必要。而针对那些不愿意自愿戒毒,或者自愿戒毒不成功的,又可能存在危害社会的吸毒者,要采取强制戒毒措施。另外,吸毒者是一个三重身份,首先他是违法者,因为所有的法律都不允许吸毒;其次,他是一个受害者,吸毒已经让他无法自拔;第三,他也是一个病人,上瘾的时候控制不了毒瘾。除非他牵涉到其他的犯罪行为,比如说贩毒或者引诱别人犯罪等,若仅仅只是自己吸,那么其作为受害者和病人的身份更强些,从治疗的角度来讲,采取自愿模式较好。

陈美仪(立法会议员):

——“我支持强制戒毒。多年来澳门一直实行自愿戒毒模式,但吸毒和贩毒的数据反而有增无减。”

我支持强制戒毒。我们从03年到现在一直有做自愿戒毒的宣传工作,但收到的效果却微乎其微,反而无论吸毒的数据,还是贩毒的数据都有增无减,可见自愿戒毒模式在澳门并没有获得很好的成效。曾碰到这样一个例子,去年八月份,有位母亲来我们议员办事处哭诉,她有个11岁的孩子已经开始吸毒,戒毒过一次,出来后又复吸,父母饱受痛苦,只好求我们找警察抓他戒毒。我们帮他找社工,社工却说只能帮助自愿戒毒者。这个个案就反映了现存戒毒制度下的弊端,所以一定要有另一种强制戒毒的模式存在。

澳门检察院

——“检察院发现涉毒的人群有低龄化和更趋隐蔽的趋势。检察院认为应订定强制验毒措施,赋予警方作为在特定场所执法的法律工具。”

针对毒品犯罪逐年上升的趋势,检察院一如既往高度重视打击毒品犯罪,就以2013年为例,检察院全年以贩毒、少量贩毒、吸食毒品、持有吸食毒品工具等罪名开立的侦查案件达465宗,较2012年的361宗上升29%。毒品犯罪检控方面,2013年有650宗,较2012年的433宗上升50%,当中因涉嫌触犯“不法吸食麻醉品及精神药品罪”被检控的占最多数,有311宗。而近年,检察院发现涉毒的人群有低龄化和更趋隐蔽的趋势。检察院认为应订定强制验毒措施,赋予警方作为在特定场所执法的法律工具。

关淑铃(澳门基督教青年会总干事):

——“建议保留现有的自愿戒毒模式,但可讨论能不能优化现有方案。”

讨论此话题的前提是需要有一定的基础。首先,是数据上,究竟现在吸毒的趋势是怎样的?现在吸毒的形式、种类变化是怎样的?我们的应变措施又该怎样的?第二,技术上的条件成熟没有?够不够支持强制戒毒?第三,法律的基础,若要强制戒毒一定要改变法律。

但是,要改变上述条件都不是太容易,所以我的观点是与其空探讨,还不如节省时间来讨论能不能优化现有方案,而做些实务的工作。

澳门社工局

——“强制戒毒是众多戒毒模式中的一种,若能与自愿戒毒双轨并行,可发挥较理想的治疗成效。”

社会工作局作为专责提供戒毒服务的部门,支持采用多种模式的戒毒治疗及康复服务,有助不同需求的人士寻求适合的戒毒治疗方案。由于强制戒毒是众多戒毒模式中的一种,若能与自愿戒毒双轨并行,可发挥较理想的治疗成效。

鉴于当局在修改第5/91/M号法律(即旧禁毒法)时候,曾对强制戒毒的相关措施进行讨论,可是未能与本澳法制取得一致、且涉及一些技术性问题,故此,第17/2009号法律(即新禁毒法)中采用了半强制性的缓刑戒毒治疗模式。

Mr.Augusto P.V.Nogueira(澳门戒毒康复协会康复中心主席):

——“现行的法律保障了个人的人权,任何对此精神的更改都是违宪的。因此,强制性戒毒院舍的成立将只是一场空谈。另一方面,现行的治疗模式是更正确及有效的。”

第一,药物滥用的隐蔽化与治疗的自愿或强制性并没有一个直接的关系。药物滥用之所以隐蔽是因为它的刑责,所以无论戒毒治疗是自愿性质还是强制性质都不会对此构成影响。第二,现行的法律保障了个人的人权,任何对此精神的更改都是违宪的。因此,强制性戒毒院舍的成立将只是一场空谈。另一方面,现行的治疗模式是更正确及有效的。同时,科研亦发现家人以比较温和的方式说服滥药者参与治疗比起旧时代使用的“与他们对质/下最后通碟”的方式更为有效。关于改善本澳的滥药治疗,其实并不需要迫使滥药者,反而需要以关怀吸引他们进入治疗。我们需要学习如何吸引滥药者,察觉并满足他们的需要。与其强迫他们,我们须要学习说服。与其惩罚他们,我们须要学习以诱因吸引他们。

2 若建议继续实行自愿戒毒模式,有无需改进的地方,相较于强制戒毒它的优势为何?若建议推行强制戒毒,本澳条件是否成熟?它的优势为何?

陈美仪(立法会议员):

——“强制戒毒条件已经成熟,但强制戒毒要与自愿戒毒并行。我认为强制戒毒对澳门整个社会都是有好处的。”

强制戒毒条件已经成熟,但强制戒毒要与自愿戒毒并行。如果警方捉到了吸毒人士,以及类似于亲属投诉的案例,须对其实行强制戒毒。

目前吸毒人士日趋年轻化,不乏青少年在心智并没有成熟的情况下,就受他人引诱而吸毒,若其自愿戒毒,就建议不用留案底。成年人须对自己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若是第一次自愿戒毒,建议可不留案底,若再犯就必须留案底。我认为强制戒毒对澳门整个社会都是有好处的。

关淑铃(澳门基督教青年会总干事):

——“强制戒毒最大的问题是复吸的问题,而自愿戒毒最难的是找到切入点。”

强制戒毒面临最大的问题是复吸的问题,有数据显示强制戒毒之后有9成都会复吸,这样就把资源浪费在反反复复戒毒上。而且,戒毒之后又复吸,然后又再戒,这样对戒毒者的帮助并很大。

从我的经验来看,戒毒最重要的是戒掉心瘾,心瘾甚至大过身体对毒品的依赖,所以,对自愿戒毒者来讲,需要一定的动力,而自愿戒毒最难的是找到切入点。戒毒其实很难成功,有“一次吸毒,一世戒毒”之说,我们叫做零成功。希望在自愿戒毒方面,能够推动多点跨专业的合作。

李略(澳门理工学院

公共行政高等学校副教授):

——“自愿戒毒模式要加强小区、地方的长期配合。即使是自愿戒毒也需要正式、非正式的压力存在。”

自愿戒毒模式要加强小区的支持、地方的配合。戒毒的成效不是短期一、两个月能戒掉,可能需要一、两年,或者两、三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所以,我认为,即使是自愿戒毒也需要一定的压力存在,比如一些非正式的压力:家庭、亲戚朋友、同学、老师的劝说;也可能是一些正式的,如法律上的压力。

若实行强制戒毒,我建议,吸毒者选择参与自愿戒毒,可以豁免刑事的处分;如果不参与自愿戒毒的,可能就有刑事处分。

澳门检察院

——“经有关当局与戒毒复康机构的共同努力合作,缓刑戒毒已取得一定成效。”

针对不法吸食麻醉品及精神药品行为,检察院赞成适度上调针对吸毒以及怂恿他人吸毒的最高刑罚,让吸毒者较倾向接受入院治疗,并透过判决鼓励接受缓刑戒毒。自第17/2009号法律实施后,经有关当局与戒毒复康机构的共同努力合作,缓刑戒毒已取得一定成效。

澳门社工局

——“由于强制戒毒措施与自愿戒毒措施在本质上各有区别,两者难以直接作比对。然而,强制戒毒措施在国际禁毒工作上,确实存有不少争议性。”

由于强制戒毒措施与自愿戒毒措施在本质上各有区别,两者难以直接作比对。然而,强制戒毒措施在国际禁毒工作上,确实存有不少争议性。

当今世界各地仍有一些国家及地区采取单一强制戒毒模式,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在2013年通过一项决议案,要求实施强制戒毒的国家,要多提供以医疗为目标的自愿戒毒措施,主要原因是该等国家的戒毒场所多设于监狱内,或由警方监管。当中会涉及到人权、医疗伦理、社会秩序管理、吸毒非刑事化及成本效益等敏感议题,令强制戒毒的利与弊一直争持不休。

Mr.Augusto P.V.Nogueira

(澳门戒毒康复协会康复中心主席):

——“滥药者如非绝路不进入治疗的氛围,同时其营运费用高昂。而自愿戒毒模式已被证明了是最有效的方式。本会不会采取强制戒毒模式,但会尝试半强制——半自愿的治疗模式。”

一个根基于强迫性的治疗系统并不是有效的治疗方针。本人认为,骨子里基于惩罚性的措施去强迫滥药者去改变半数以上的滥药者并非自愿戒毒,而这样的系统里必然产生了滥药者如非绝路不进入治疗的氛围。同时一间强制戒毒中心的盈运费用非常高昂,更需要治安机关(如警察)的参与,而这些治安人员并不具有任何治疗药物滥用/依赖的知识及专业。自愿的治疗已被证明了是最有效的方式,因为滥药者作为病人去接受治疗而非像罪犯一样被对待。滥药者于这种治疗模式下认同自己的问题并需要接受帮助。就像葡萄牙现行的情况,滥药者有权选择他们适应的治疗。

本会认为对强制戒毒无需多言,因为我们不会跟随这种治疗模式。不过,我们可以尝试一种半强制——半自愿的治疗模式,一种类似葡萄牙的系统,而这个系统已经证明了于全世界是成功的。本会亦赞成这一类的治疗为滥药者提供选择。

3 本澳有关惩治吸毒的法律条文中,最高三个月徒刑或科最高60日罚金。您认为此律例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是否有必要进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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