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因为朋友、亲戚、义气等关系而被拖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1.对有的“朋友”要打问号。
犯罪分子利用“朋友”二字做掩护,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例子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
有的犯罪分子害怕毒品放在自己身上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谎称是什么“药品”或“货物”,在“朋友”的名义下要不知内情的人加以保管,实现罪恶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虽然不知道这是毒品,但是由于我们实际上做的事就是帮助了毒贩子,也就无意中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例如,常某某在机场附近开了一家杂货铺,经营日用品、食品生意,一名外省“客商”马某经常“光顾”,两人就成了好朋友。一天,马某提着一包东西到常某某处,要了一个纸箱将东西装进去,用胶带纸将纸箱封好后寄放在常的店内。马某对常某某说,他第二天上飞机前来取东西。当天晚上,马某就因贩毒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数日后,公安机关又在常某某的店内提取了马某存放的纸箱,箱内藏有海洛因370克。在本案中,毒贩子马某因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利用和常某某建立起来的熟人关系,用“朋友”骗取常某某的信任,将毒品藏在常某某的店内,妄图逃避我公安人员的惩罚。常某某不知道替马某保管的竟是毒品,尽管没有构成犯罪,但他的行为,实际上却帮助了马某的毒品犯罪活动。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可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常某某如果事先知道马某要他保管的是毒品,或者在公安人员来搜查马某的毒品之前发现了马某的东西是毒品,还要代马某保管而不报告的,就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的。
2.不能碍着“亲戚”的面子。
有的犯罪分子因为要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和毒赃,求得别人的帮助,共同进行毒品犯罪。
例如,张某与李某是亲戚。一天,李某拿一包东西到张某家,暗示说包内有毒品,要求张某暂时保管几天。张某知道李某的东西可能是毒品,但由于李某是他亲戚,仍旧同意为李某保管。几天以后,张某听说李某被公安机关抓了.就把李某的东西打开,发现里面原来是两块海洛因,便在自家院子里挖了个坑将毒品掩埋。后来公安机关根据李某的交代到张某家来提取毒品,张某骗公安人员说毒品已经被偷了。公安人员在张某的院子里发现有新挖出的土,就刨开表土,查获了两块海洛因,共重700克。在本案中,张某在知道李某要他保管的是毒品的情况下,不但不报告,还帮助李某将毒品窝藏、转移,不让公安人员发现,已经构成了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明知是毒品或者毒赃,而加以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就构成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对这类犯罪,情节严重的,要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认清“关系”和“义气”。
有的犯罪分子与我们某个人关系不错,或者“有恩于”我们,他们就利用这种关系,要我们包庇他们的犯罪活动。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一定要明辨是非,决不能把“关系”摆在比“法律”还要高的地位上。
包庇的形式多种多样,如为了保护犯罪分子不受法律惩罚而向司法机关(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提供假证明,并制造假象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者干脆为犯罪分子毁灭罪证,藏匿用于毒品犯罪的工具等,来实现对犯罪分子讲所谓的“义气”。我国《刑法》对这种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广大青少年朋友,必须清楚这种讲“义气”的后果,为了避免帮助犯罪分子,不讲不该讲的“义气”。我们提出了以下几个建议供大家讨论。
一是要知道这几种犯罪的危害性,牢记哪些行为是帮助罪犯的,我们一定要避免去做这样的事。
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被犯罪分子的诡计引诱,从事了上面讲到的三种行为,一定要立刻告诉家长、老师,在他们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并且把自己是如何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做的行为向公安人员如实报告。这里面一定要注意,有的青少年害怕自己受到牵连,在向公安人员报告的时候故意隐瞒一些事情不说,这样做是很危险的,会对公安人员的办案带来阻碍,更重要的是会使我们自身因无法说明事情的来龙去脉而最终陷入为犯罪分子逃脱法律惩罚提供帮助的陷阱。
三是要合理保护自己的安全,适当运用“知情不举”的原则。有的犯罪分子可能会在遭到我们拒绝其要求以后,害怕他们的犯罪行为暴露,而实施伤害我们的暴力行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适当利用知情不举的原则。就是在明知道这些人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暂不去告发他们。这样做主要是为了保护我们自己免受犯罪分子的伤害。不过,有两个原则大家要牢记:首先,当公安人员向我们询问时,我们就应该主动说明情况,决不能撒谎,更不能做伪证;其次,我们虽然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不去告发罪犯,但也决不能帮助他们,我们要与他们保持距离,划清界线,这一点也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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