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液状毒品出现后毒品类犯罪定罪量刑的划分依据
在毒品类犯罪中,涉案毒品的重量直接影响着定罪量刑,但近年来,出现了“开心水”、“神仙水”、“奶茶”等新型液状毒品,在该类新型液状毒品中,所含毒品的纯度一般相对较低,但由于其溶解载体为液体,故重量一般较重,新型液状毒品的出现为我国毒品类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均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新型液状毒品的特点
隐秘性较高。与传统毒品呈现颗粒状、粉末状等形态不同,液状毒品由于溶于液体,其容易以各种饮料或饮用水作为障目术逃脱侦查机关的一般检查,具有较强的隐秘性,不易被发现。如“开心水”,其是一种新型的无味、透明、液态状毒品,由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单独或混合而成,溶于水或饮料后难以发现。
纯度跨度较大。液状毒品包括“开心水”、“神仙水”等,其生产过程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有的溶于“口服液”类的小瓶中,纯度相对较高,有的溶于大瓶饮料中,纯度较低。现有市场上液状毒品品种五花八门,纯度亦相差较大。
重量相差幅度较大。相较于晶体状、粉末状或颗粒状毒品而言,液体类毒品,特别是溶于大瓶饮料或水中的液状毒品重量较重,动辄达到上千克,重量一般都较重。而也有部分高浓度的液状毒品,重量相对较轻。因此,同样多的毒品粉末,溶于
(二)毒品类犯罪定罪量刑划分依据的困境——以重量进行划分已不适合
我国现行立法中,为了从严打击毒品类犯罪,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除了在掺假之后毒品数量达到死刑标准的,对于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抑或是大量掺假的,可作为酌情考虑的情节的,一般情况下,在毒品类案件中,毒品的重量根据其实际称重进行计算,而不计算其纯度。一方面,我们要肯定这样规定的确是对从严打击毒品类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毒品的吸食形态也推陈出新,新型液状毒品的出现,如果再适用原本的司法解释,难以达到罪刑罚相适应,很容易会出现量刑畸重的情况。比如说同样重量的毒品粉末,当其单独销售时若与其溶于奶茶等饮料时由于重量相差较大,重量的认定决定在量刑时跨越了不同的刑档,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新型液状毒品重量计算方式的建议
有人认为,贩卖毒品的,应当以毒品溶质的重量计算毒品的重量。但是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毒品溶质已溶于液体,除非有相关证人证实,毒品重量全赖于犯罪嫌疑人个人供述,很有可能会成为犯罪嫌疑人的避重就轻点。而且在其他毒品犯罪(如持有毒品、运输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并不了解液体类毒品的制作过程,此种情况下根据该方法即无法确定毒品的重量。
还有人认为,应当参照传统种类毒品的重量计算方法,不理会液体类毒品的纯度,仅根据实体重量,为液体类毒品制定独立的以重量划分的量刑刑档标准。但上文中也已提到,液体的重量原本就较重,加之千差万别的浓度和纯度,以该种方法设定液体类毒品的重量并据此作为划分刑档的标准同样无法避免因纯度相差幅度较大而造成的罪刑罚不相适应的问题。
既然之前以毒品重量定罪量刑的划分方式一直为学界所诟病,以大量出现液体类的毒品为契机,应当设立一套既适用于传统形态的毒品,又适用于液体类毒品的定罪量刑的划分标准:
1、应以纯毒品的重量作为定罪量刑的划分依据。原本在学界对于毒品类案件中计算毒品数量时是否需要计算纯度就存在着争议,有观点认为,不计算纯度对于被告人而言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在纯度较低而掺杂掺假的毒品中,被告人以很低的毒品(纯)而要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在情理上难以接受。立法机关应当对毒品重量计算的方式进行改革,包括原有形态的毒品,亦应当将纯度作为计算重量的一个情节。这样,就不会因为涉案毒品是何种状态而对定罪或量刑产生截然相反的两种结果。
2、应根据毒品的纯重量制定划分量刑刑档的标准。参照刑法中对于毒品类犯罪原本的规定,应根据纯毒品的重量进行合理的量刑刑档的划分,以区分不同重量区间毒品的量刑处罚,以该类犯罪实质的危害性进行处罚,同时并不因此而改变原有的从严打击毒品类犯罪的初衷。
3、对于毒品类犯罪中已贩卖部分的毒品,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参照缴获的毒品的纯度计算重量。由于已贩卖的毒品无法以实物进行鉴定,故在该毒品来源同一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缴获毒品的纯度,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进行计算。
4、未能缴获毒品的情况下,应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确定毒品的纯度以及重量。比方说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是贩卖毒品的下家,其本人对毒品的纯度完全不知情,也未能找到贩卖毒品的上家,此时可以结合一般同类毒品的纯度以及吸毒人员对其购买的毒品吸食的效果等认知“就低”认定毒品的纯度。
新型液状毒品的出现决定了原有的以毒品重量作为定罪量刑的划分标准已不符合当前的需要,针对新兴液状毒品纯度相差幅度较大以及重量相差较大的特点,在认定毒品重量时应同时考虑毒品的纯度,以纯毒品的重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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