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戒毒?戒毒有哪些形式?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强制戒毒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国现阶段戒毒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强制戒毒、劳动教养继续强制戒毒(简称劳教戒毒)、自愿戒毒、限期戒毒和集中戒毒。戒毒场所分为三种: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及卫生部门开办的自愿戒毒场所。
(一)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是教育挽救吸毒人员的行政措施,其性质不同于行政处罚,是由公安机关实施的一种行政措施。吸毒成瘾人员对毒品已产生了严重的依赖性,一旦停止吸食、注射毒品,身体、精神上就会出现各种不适反应,必须采取相应的戒毒措施。强制戒毒是我国法律规定对吸毒者采取的主要戒毒形式,是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吸毒者的人身自由,对其进行脱毒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帮助吸毒者戒除毒瘾,改掉恶习,康复身体,重新开始正常生活的行政措施。强制戒毒措施是在总结以往戒毒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有效方式,是为了保证戒毒人员远离毒品,以便巩固戒毒效果,挽救吸毒人员及其家庭,而不是对吸毒人员的惩罚。《强制戒毒办法》第19条明确规定:戒毒人员解除强制戒毒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所以,吸毒入员本人和亲属,应当充分认识强制戒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要讳疾忌医,要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工作,尽快戒除毒瘾。
强制戒毒的主体是强制戒毒所。只有强制戒毒所才进行强制戒毒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从事强制戒毒工作。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工作,也是其法定义务。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构成了法定职责。强制戒毒所的法定职责是进行强制戒毒工作。作为强制戒毒的职责主体,强制戒毒所应当依法进行戒毒工作,不可放弃法定职权,并要求戒毒人员接受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的客体是戒毒人员,即被法定决定送到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的人员。《强制戒毒办法》规定的戒毒人员,既不包括在劳动教养中被强制的戒毒人员,也不包括自愿到强制戒毒所接受戒毒的人员。
强制戒毒有两大目的:一是为教育、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戒毒,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对吸毒成瘾人员强制戒毒,于戒毒人员本人、于社会都是需要的、有益的。虽然强制戒毒要限制戒毒人员的人身自由,但由于强制戒毒不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戒毒人员仍然具有公民身份,因此,对戒毒人员仍然要进行教育、帮助及保护。既然吸毒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那么,出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必须对其进行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强制戒毒的实际需要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戒毒所由公安机关建立和主管,它的任务是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依法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组织戒毒人员进行适度劳动,使其戒断毒瘾,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对需要送入强制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发现一个强制戒毒一个。强制戒毒期限为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经批准可延长戒毒期限至1年。
(二)劳教戒毒
劳教戒毒,是指吸毒者在强制解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依法决定送劳动教养,并在劳教期间继续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所的设置,由省劳教工作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劳教戒毒所由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和主管,它的任务是对强制解除毒瘾出所后,发现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依法实行劳动教养,并继续进行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期限为1年以上3年以下。
(三)自愿戒毒
自愿戒毒,是指自愿到戒毒场所进行脱瘾治疗的吸毒人员。其接收对象是有特殊情况、经公安机关批准不适宜到强制戒毒所戒毒的人员,主要任务是对在公安机关监督和管理下的限期戒毒人员(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怀孕或者还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以及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进行脱毒治疗。卫生部门开办的戒毒机构即自愿戒毒场所,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机构审批,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医疗单位开办的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
(四)其他戒毒形式
由于各地吸毒者的情况不一样,我国有些地区也采取了其他的戒毒形式。例如集中戒毒(也称基层组织监督戒枣),是指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的村公所、办事处、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办戒毒班,对吸毒人员实行集中戒毒,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单位保卫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这种形式主要在我国云南等省区。这些地区毒情较为严重,吸毒人员较多,政府开办的强制戒毒所又一下子容纳不了那么多戒毒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在当地公安机关负责监督下,由基层组织把吸毒人员集中起来,集体戒毒。
有的地方还采取限期戒毒的方法,又称群众监督戒毒。是指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戒毒,本人在家庭、单位、街道、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或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的帮助下完成戒毒脱瘾,并要求定期向所在地派出所报告戒毒情况。限期戒毒对象主要是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规定不宜进入强制戒毒所的人员,如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怀孕或者还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以及尚不够法定年龄的中小学生等等。如1996年9月,江苏省镇江市公安机关查获吸毒者、某中学高一学生高某,因年龄不满16周岁,从教育挽救出发,公安机关发出《限期戒毒通知书》,责令其父母将其领回,与有关基层单位一起监督其戒除毒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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