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毒刑事案件。庭审中,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当庭还原抓捕过程,并接受公诉人、辩护人质证等,让合议庭更加全面、细致地掌握了被告人涉案情节,使定罪量刑更具说服力。
公诉人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郑培林在安徽老家分两次将2200余克冰毒、84.04克麻古贩卖给女儿的男友、被告人朱加春。第一次,朱加春将毒品运输至无锡市,贩卖给陆某某、刘某某,获款43600元;第二次,朱加春途经苏州市时,被告人李静明知朱加春携带的皖酒酒箱内有毒品,仍同意将毒品藏匿其租房内,后被告人陈文江受朱加春指使,将明知藏有毒品的皖酒酒箱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运输至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朱加春、陈文江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陈文江租住地查获冰毒1378.5克、麻古84.04克。
由于被告人之间较为复杂的关系,以及作案期间诸多细节需要一一质证,今天上午的庭审没有完成举证质证环节就宣布休庭。下午进行的法庭调查期间,公诉人继续对13组证据进行当庭举证、质证,之后法庭传唤抓获本案各被告人的公安机关民警到庭作证。
审判长依法向出庭的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西新派出所民警华超峰告知了证人出庭作证法律责任,并按法定程序要求民警签署了保证书。随后要求华超峰向法庭介绍抓捕情况。
“当天,公安机关认为朱加春有可能在苏州望亭交易,抓捕组赶到苏州。当我们得知被告人可能在某小区,就进行了排查,到达涉案人员张某住处时,只有张某一人,进行简单问话后,得知李静刚才来过,还有同行的两名男子,我们留下人员进行伏击守候。”华超峰回忆说,“下午李静敲门进入张某住处,公安人员对李静进行了讯问,其主动交代将另外两名被告人朱加春、陈文江带至其本人租住处,在那里让朱加春、陈文江将他们用酒盒携带的冰毒重新拆封,之后李静被我们带回无锡”。
审判长继续发问:“李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就明确讲了她明知在她家放的是毒品?”
华超峰答复说:“是的,她主动交代的。”
“朱加春的抓获情况呢?”
“系通过公安机关侦查手段在我市华庄街上将朱加春抓获的。”
“朱加春被抓获后,第一份供述是如何供述的?”
“他主动交代了当时查获的毒品是其所有,但对购毒情况有部分隐瞒。”
其间,审判长询问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被告人郑培林的辩护人询问毒品交易是否有相应人员提供信息?“是公安机关的抓捕手段。”华超峰回答。
公诉人没有要求对证人发问。随后华超峰在审判长要求下退庭,对证人笔录阅看并签字。
记者注意到,民警当庭作证期间,被告人都默默的聆听,神情十分专注。而在作证完毕后,公诉人发表对该案四名被告人的犯罪定性、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公诉意见后,第一被告人郑培林立即推翻了上午开庭一开始回答的“冰毒全部都不是我给他(被告人朱加春)的”,当庭认错:“现在我知道我错了,这个毒品是我向朱加春介绍的。”
而出生于1994年的被告人李静,则当庭悔恨表示:“因为我的年幼无知,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浅,导致走上犯罪道路,我现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认识到了自己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我愿意承担自己的责任,请求法庭给我从轻处罚的机会。”
鉴于该案案情重大,当天的庭审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作为侦查机关一线抓捕人员,对案件比较清楚,在法庭上提供一些更加直观的证据,可体现证据链的完整性,以后我们出庭作证会成为一种趋势。”庭审结束后,华超峰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认为,亲自出庭并不会产生报复性行为,大多数被告人人性都有向善的一面,很多人则是因生活所迫一时失足,走上犯罪道路。
该案承办人、无锡中院刑一庭代理审判员黄辛认为,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证人出庭作证,特别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其必要性已有充分的共识。
“一方面可以弥补一些书证材料的不足,让法官加深直观了解,另外也有利于增加庭审的对抗性,强化庭审的功能性,使得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得到切实保障。”黄辛认为,侦查人员出庭对办案人员法律素养的提高,以及侦查行为规范化都会是一个推动,可以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本报无锡(江苏)3月16日电(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办案民警出庭作证还原抓捕毒贩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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